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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工头拖欠工资,建筑公司需担责

发布时间:2020-04-24   点击率:1429



在建筑施工领域,工程分包屡见不鲜,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:某建筑公司在承包某项工程后,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,即俗称的包工头,由包工头召集工人施工,并制定工资表统一发放工资。当包工头拖欠工资时,工人除向包工头催讨外,是否能向建筑公司主张劳动报酬?

建筑公司与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
  1. 根据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【200512)第一条之规定:“一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”但上述分包中,都是由包工头对工人的工作进行安排及管理并发放工资,并不是建筑公司,建筑公司与工人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,也不具备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,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,工人无法以此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资。 

  2. 但建筑公司对工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

    根据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【200512号)第四条之规定:“建筑施工、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(业务)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,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,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。”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建设部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二条之规定:“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、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,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。”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〔2017353号)第十四条也有相似规定。上述均是对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,用工主体责任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,是一种替代责任、兜底线责任,即使建筑公司主张其已将工人的工资交给了包工头,仍应向工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,连带清偿拖欠的工资,但其可在清偿后向包工头追偿。 

    因此建筑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将业务转包、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方组织和个人的法律风险,注意防范。劳动者也应了解用工主体责任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,理性维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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